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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印章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依据《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印章管理办法》(北航党政办字[2011]14号)文件特制定本办法细则。

第二条 为加强与规范学院印章的管理,保证公章的权威性、严肃性,明确公章的使用权限及范围,规范使用印章审批流程和行为,保障学院印章使用安全,特制定本办法细则。

第三条 各部门领导及主管应高度重视公章使用工作,严格维护本规定。

第四条 各印章监管人员要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感,认真履行监印职责。

第五条 本办法所包含的学院印章名称为:

(一)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二)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

(三)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创业管理培训学院

(四)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育培训学院

(五)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育培训中心

(六)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育培训中心(钢印)

(七)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育培训中心财务专用章

第二章、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废止

第六条 学院各类印章的审批、刻制、变更及销毁,审批、刻制、变更、销毁统一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管理并监督使用。

第七条 学院综合管理办公室根据学校有关制度负责与学校党政办公室联系、协调审批、刻制、变更及销毁工作,并做好相应登记、备案工作。

第八条 学院各类印章的使用和管理,原则上均应由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统一保管。

第九条 学院综合管理办公室主任为各类印章上报学校党政办公室的监印员。

第三章、印章的保管、适用范围及使用流程

第十条 印章应在有安全保障的条件下存放;严禁只图方便将印章随意摆放的现象发生。

第十一条印章只限在办公室内使用,不得任意携出室外。遇特殊情况(成批加盖证书、报表、上报文件等)经主管院长批准,由负责人指定专人前往陪同用印,用毕立即返回。

第十二条监印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按规定用印。用印前要核实签发人姓名、用印文件内容与落款;盖印位置恰当,印迹端正清晰。

第十三条印章主要适用于以学院名义发送的公文、材料、数据报表、协议书、合同书、证件、证书、证明、学生成绩单、奖状、便函、通知、介绍信等用印。

第十四条印章的使用流程:

1、使用学院印章,必须遵守《北航继续教育学院印章使用流程》(见附件1)。

2、用印人必须认真详细填写《北航继续教育学院印章使用申请表》(见附件2),要求字迹清晰,无涂改。

3、携带需用印文件至主管院领导或部门领导处审查,并请主管领导在《申请表》签字确认。

4、以下用印材料需由院长签字方可用印:

(1) 以院长名义上报的公文、信函、报表等;

(2) 各类合同书(含意向书)、协议书及具有法律效应的证明文件;

(3) 干部任免、工资调整、人事调动、财产转移;

(4) 因私出国政审用章、涉外活动用章。

5、监印人须审核用印的材料内容,问清用途。并认真填写《北航继续教育学院印章使用登记表》(见,做好登记工作。

6、监印人盖印完毕后,检查登记信息,并做好用印文件、材料的备案。

以下文件、材料必须备案:

(1) 以学院名义发送的公文、通知等;

(2) 各类合同书、协议书;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用印:

1、《印章使用申请表》内容与实际材料不符的;

2、任何空白的介绍信、表格、纸张;

3、有圆珠笔、铅笔或不同笔迹不同颜色的签字;

4、多处涂改或字迹不清的;

5、落款名称与印章名称不符的;

6、内容需核实或内容不清的。

7、协议、合同或介绍信件等未注明有效期限的。

第四章、其他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细则的任何人员,将遵循《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印章管理办法》中的相应条款,依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细则自发布日起开始执行,一切与之相关情形均以本办法细则为准。

第十八条原规定即行废止。

第十九条本办法细则解释权归学院综合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