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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大宗物资采购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物资采购过程的管理,做到低成本,高效率,防止浪费和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更好地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规范采购行为,根据《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标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大宗物资(2000元-100000元以下)采购应编制采购预算和购置计划,经学院领导批准的物资购置计划,由学院综合管理办公室按照学院审定的计划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学院的大宗物资采购需根据学校大宗物资采购采购要求,采用招投标采购的方式实施,杜绝暗箱操作。

第四条 大宗物资采购是执行学校资产管理工作采购计划的一个重要环节,应严格按照信息发布、招标议标、商务谈判、签订合同、验收入库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 招标采购

第五条 建立市场采购监督机制,对于大宗物资的采购应成立采购招标工作小组,小组成员一般由学院综合管理办公室和物资使用部门负责人及有关技术人员等组成。

第六条 凡单件价值5万元以上(含5万元)、批量价值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物资采购属于大宗物资采购,应进入招标程序。对于量小、金额低的物资,采取市场比价方式采购。

第七条 学院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采购信息的确定和发布工作。其发布的采购信息应确保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接受学院领导与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招标项目的物资采购,应按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标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招标程序进行。合同的签订,应按评标结论办理。

第三章 采购过程管理

第九条 学院综合管理办公室在实施采购时,要在充分征求使用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按照确保工作需要,适度兼顾缓急、尽量避免浪费的原则优化采购方案。

第十条 采购计划执行过程中,采购人员应做到:

一、 熟悉有关法律知识,依法办事。在签订合同时,按合同法的有关条款规定办事,做到明确、细致、周全、不留隐患。

二、按购置计划清单要求采购,在执行中若遇变故,应及时汇报,并与使用部门取得联系,做出处理。

三、做好采购工作记录,其内容包括采购项目中的主要信息:如设备性能、价格、优惠条件、到货时间、付款方式、供应商、售后服务等。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一条 物资购置合同,是买、卖双方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定依据,在以学院名义签订的采购合同中,“甲方”特指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第十二条 合同应有学院院长或院长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合同应接受学校财务处、审计处、资产管理处等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对需要办理法律公证手续的订货合同,应按规定办理公证手续。

第五章 物资验收、报账管理

第十五条 物资设备到货后,由综合管理办公室组织供货方、使用部门、技术人员按合同中的有关技术标准及商务条款进行验收,并到学校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建账手续。若遇有与合同条款不符的情况,应拒收、拒付或办理相应的退、补、换、赔手续。

第十六条 物资设备登记报账程序:

一、学院购置的固定资产类物资设备,必须到学校资产管理处登记建账后方能报销。

二、实行招标采购的物资,经验收合格,由参加验收人员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后,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人签字批准后,经办人员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建账、报销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