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加强对办公设备和物品的管理,充分发挥办公设备的性能,合理有效的利用现有资源,达到勤俭、高效现代化办公的目标,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含义:
办公设备和物品指学院各部门的电脑、投影仪、电话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照相机、饮水机、办公家具等价值在50元以上的耐用办公设备。
三、申购:
各部门向综合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设备家具的集中采购和建账管理工作。预算高于5000元的设备和家具需经院长批准,预算高于10000元的设备和家具需经党政联席会通过后由综合管理办公室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购置、资产备案并配发。
四、管理:
1.学院教职工专属配备的办公设备和物品由使用者本人负责管理使用;公共办公设备和物品由各办公区的设备负责人管理。学院综合管理办公室公共设备或物品原则上专属于学院机关工作人员从事行政工作使用。如学院其他部门人员需借用,应主动填写使用登记单,根据使用数量和价值年底进行交费。
2、凡购置单价在800元(含)以上能独立使用一年以上的办公设备,按学校要求,建立仪器设备帐,由设备管理员完成建账存档工作;凡购置单价在200元(含)以上的办公家具,需按学校要求建立家具账,(20000元以上需进行政府采购)并填写家具验收单,待办理完验收、报账手续后将第四联返回学院设备管理员进行保存。
3、各部门应建立办公设备使用、管理和维护的岗位责任制,实施科学化管理,要物尽其用,提高使用效率。
4、学院会根据不同设备的属性以季度、半年、年为周期对设备和家具进行清查,做到帐、卡、物一致,并对各部门设备和家具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5、凡属责任事故造成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应追究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并按原值予以赔偿。
6、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私自打开机箱或拆装机器,如遇不懂或解决不了的技术问题报请综合管理办公室解决。
7、在设备使用中,禁止任何形式的闲置浪费、公物私化、擅自外借、出租、丢弃等行为。
8、如遇人员岗位调整、退休、离职,应及时办理设备移交工作,综合管理办公室应做好登记。
五、移交:
学院工作人员离职时,要将办公设备和物品进行移交(移交清单见附件),由交接人和监交人同时签字生效。监交人为各办公区的设备负责人。对人为损坏和丢失办公设备的,根据损坏程度和丢失原因做出处理。
六、报废:
所有已建账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都不得擅自调出、报废、转让或变卖,设备、家具报废需告知学院设备管理员,经检查达到报废条件的填写报废单,由学校实验及设备管理处统一报废处理。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执行。
八、本规定由学院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