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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标采购管理规定》

日期:2025年11月12日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标采购管理规定(2024 年12 月2 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招标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资金进行的采购活动,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取得货物、工程建设项目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等。

本规定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家具、图书资料、材料等。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及工程相关的货物、服务,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以及为完成工程建设所需的设备、材料、勘察、设计、监理等。

本规定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物业、安保、租赁、搬迁、咨询服务等。

第四条 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学校采购管理坚持“依法合规、落实责任、放管结合、优质高效”的原则,并建立“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评价”的全过程监督机制,持续提升学校采购管理监督效能。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各采购项目负责人应落实采购主体责任,加强采购预算、采购计划和采购需求管理,自觉规范采购行为,控制采购风险,实现采购绩效目标。经招标采购订立合同的,采购项目负责人及各单位应全面落实合同签订、项目履行、结项验收、档案归档等全流程管理责任,确保合同规范有效执行实施。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招标采购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由负责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单位由计划财务部、科学技术研究院、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总务部、审计处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为:

(一)依照招标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要求,部署、推进、监督全校招标采购工作;

(二)审议学校招标采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定政府采购方式的变更及其他特殊采购事项;

(四)审议违规采购项目负责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及所在单位的调查和处理。

第八条 计划财务部是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拟定学校招标采购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和工作规范等;

(二)组织政府采购预算编报、采购需求和实施计划审查等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三)监督管理纳入学校采购范围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活动;

(四)组织采购项目的质疑、投诉处理工作;

(五)负责学校招标采购数字化、信息化建设;

(六)其他学校招标采购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九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业务范围和职责分工,参与学校招标采购管理工作,保障招标采购全过程的合法、合规,主要职责为:

(一)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学校科研仪器设备的认定;

(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统筹协调大型仪器设备购置查重论证,组织新增资产配置填报、审核,参与设备采购需求和实施计划审查等;

(三)总务部负责对修缮工程项目实施方案审核,参与修缮工程项目采购需求和实施计划审查等;

(四)审计处负责对纳入审计范围的采购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条 学校各单位领导班子应对重要采购事项进行集体决策,并明确一名班子成员担任本单位采购工作负责人,指定采购工作联络人,各单位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和完善本单位的采购内控制度、流程;

(二)落实采购单位主体责任,监督管理本单位采购活动,组

织实施本单位采购项目的验收、归档工作,对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质疑、投诉出具处理意见;

(三)组织编制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采购计划和新增资产配置;

(四)审定本单位负责的学校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特殊采购事项。

第十一条 采购项目负责人是提出采购需求并实施采购的项目经费负责人,对采购承担主体责任,主要职责为:

(一)履行采购项目的立项审批程序,明确采购需求和实施计划,编制和确认采购文件、公告,参与项目评标、定标等采购工作;(二)配合采购项目的质疑、投诉处理工作;

(三)负责采购合同的签订、履约和验收;

(四)负责采购资料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采购项目负责人可授权委托采购项目相关人员实施具体的采购工作。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应当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由计划财务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经科学技术研究院认定为科研仪器设备的,可不执行政府集中采购。

第十三条 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采购方式分为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和合作创新)和学校采购方式(比选、科研快采、竞价、自行采购和阳光校采),采购方式根据采购限额标准,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按以下方式选择。

(一)采购预算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以及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不属于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采用竞争性磋商,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二)采购预算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学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原则上采用比选,经科学技术研究院认定的科研仪器设备,可采用科研快采;

(三)采购预算在学校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采用竞价、自行采购和阳光校采方式采购。

第十四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范围及数额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并同步调整。学校采购限额标准由工作小组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如有调整,另行发布。

(一)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货物和服务采购预算在100 万元以上;工程采购预算在120 万元以上,与工程相关货物、服务采购预算在100 万元以上;

(二)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关标准:施工预算在400 万元以上;完成工程建设所需的设备、材料预算在200 万元以上;完成工程建设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预算在100 万元以上;(三)学校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工程建设项目采购预

算在50 万元以上。

第十五条 采购项目负责人不得擅自变更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申请及相关材料,履行以下报批程序后实施采购。

(一)学校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由各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核准采购方式;

(二)学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由计划财务部核准采购方式,其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还应报工作小组审定,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主管单位、财政部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纳入国家和学校采购范围及限额标准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任何方式规避监管。在一个财政年度内,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采购项目不得拆分。

第十七条 因采购对象、渠道、用途等涉及国家秘密,需要在采购过程中控制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并采取保密措施的采购活动,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保密认定后按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经科学技术研究院认定的科研急需仪器设备,且采购预算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报计划财务部备案后自行采购。科研项目任务书或者协议中已指定供应商(或制造商)、品牌和型号的,采购预算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报计划财务部备案后按其约定执行,采购预算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报工作小组审定。

第十九条 应急抢修项目由学校修缮工程管理工作联席会履行简化审批程序,相应责任部门先行组织实施后报计划财务部备案。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纳入学校采购“白名单”的采购事项,可直接与相应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采购“白名单”由工作小组根据学校具体情况研究认定。

第二十一条食品原材料及校医院药品、中药饮片、试剂、医用耗材、疫苗采购由后勤服务中心、校医院依据北京市相关规定及本规定拟定采购管理办法,报工作小组审议后依照执行,采购方案报计划财务部核准后实施,采购结果报计划财务部备案。第三方合作招商项目,参照本规定采用比选方式执行。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二十二条采购立项。采购项目负责人在采购前应对采购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详细论证,统筹资源配置,避免重复采购,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完成大型仪器设备购置查重论证、修缮工程方案审核等程序,采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进口设备,还应组织专家对其必要性进行论证。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须履行审批程序的,应在采购前取得相关批复。采购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招标采购、合同订立、项目履行的程序推进执行。

第二十三条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采购应执行“无预算不采购”,采购项目负责人在采购前应落实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各单位应按财政部及学校要求,科学、准确的编报本单位下一年度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获得财政部批准后应严格执行。

第二十四条采购意向公开。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须在中国政府采购网进行采购意向公开。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采购意向公开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 日。

第二十五条 采购申请。采购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采购计划合理安排采购时间,学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向计划财务部提交采购申请,计划财务部负责受理采购申请,审核采购方式和采购项目资金到位情况,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审核新增资产配置申报情况、大型仪器设备购置查重论证情况。

第二十六条采购需求管理。采购项目负责人应开展采购需求市场调研,确定采购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计划财务部组织学校相关部门开展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审查,防范采购风险。

第二十七条 采购实施。学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委托计划财务部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包括:编制采购文件、发布公告、接收响应文件、组建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发布成交(中标)公告等。学校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质疑与投诉。采购项目负责人应配合计划财务部和采购代理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供应商对采购项目的质疑、投诉,并由所在单位出具处理意见。重大质疑、投诉的处理应报工作小组审议。

第二十九条合同签订。采购项目负责人与成交(中标)供应商应在成交(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日内,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和成交(中标)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第三十条 档案管理。按照“谁采购、谁归档”的原则,采购项目负责人须妥善保存采购活动中各项资料,采购活动结束后,完成采购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采购资料的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任何人不得伪造、变造、隐匿和擅自销毁任何采购资料。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学校招标采购活动由计划财务部负责对其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并接受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审计处和上级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对学校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主要开展年度定期抽查;对学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建立“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评价”全过程监督检查机制,强化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定期对重点项目采购规范性和采购效益进行评价;加大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

第三十三条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学校招标采购监督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三十四条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不得存在招标采购负面行为;经认定存在招标采购负面行为的,应当严肃追责问责,并依据《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标采购负面行为清单实施细则》给予相应的处理;《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标采购负面行为清单实施细则》由工作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并及时更新。

第三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成员、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经认定在采购活动存在违规行为的,由计划财务部将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从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起三年内禁止其参与学校任何采购项目。

第三十六条招标采购监督检查及负面行为追责问责情况将纳入各单位年度全面从严治党考核及单位年度考核。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采购方式的具体适用情形和采购流程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标采购实施细则》中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负面行为及具体追责问责要求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标采购负面行为清单实施细则》中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本规定所有关于时限的“日”均指“自然日”“日历日”。

第四十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其他事项按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异地研究院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国家及当地招标采购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并依照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由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2025 年1 月1 日起施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北航规资字〔2020〕1 号)、《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货物与服务采购管理办法》(北航规资字〔2020〕2 号)、《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标采购监督检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北航规资字〔2021〕14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