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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标采购实施细则

日期:2025年11月12日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标采购实施细则

(2024 年10 月29 日学校招标采购工作小组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国家招标采购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同时为进一步细化《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标采购管理规定》(北航校字〔2024〕36 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细则的基本原则、相关定义及工作程序等均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标采购管理规定》保持一致。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各单位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资金进行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建设项目采购活动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采购限额标准及组织形式

第三条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服务、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实行政府集中采购,严格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办公厅制定和发布,如有更新随之同步调整。

第四条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的货物、服务、工程建设项目,根据采购限额标准分级组织实施,采购限额标准如下:

(一)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货物和服务采购预算达到100 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预算达到120 万元以上的,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采购预算达到100 万元以上的。

(二)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及数额标准: 1.施工预算达到400 万元以上的;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预算达到200 万元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预算达到100 万元以上的。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预算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公开招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数额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并同步调整。

(三)学校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工程建设项目采购预算达到50 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采购预算达到学校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服务、工程建设项目,由计划财务部自行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其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且采购预算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应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应依法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工程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招标相关信息在当地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涉密项目应按照财政部、国家保密局联合印发的《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9〕39 号)有关规定,由计划财务部自行或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学校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第六条各单位、各采购项目负责人对采购承担主体责任,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实施,采购重要环节包括采购文件、公告、成交结果及质疑投诉处理结果须由采购项目负责人确认,具体的采购工作可授权委托采购项目相关人员实施。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纳入国家法定招标和学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国家法定招标和学校规定的采购方式采购。

学校工程建设项目按以下原则执行:

(一)不同经费的项目,但实施地点相同、时间相近、内容相似,应当合并采购;

(二)同一项目按照各专业肢解发包的视为规避国家法定招标或学校规定的非招标方式采购。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八条科研仪器设备是指用于科研活动的仪器设备,包括与设备配套的特殊实验室环境条件和基础设施建设、各类货物(实验材料、家具、模型标本、软件、图书资料等)及服务。用于行政办公、后勤保障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属于科研仪器设备。

第九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且采购预算达到学校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按以下方式执行:

(一)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

采购预算在50 万元(含)-100 万元(不含)的,采购方式原则上采用比选,其中,科研仪器设备可采用“科研快采”方式采购;采购预算在100 万元以上的,采购方式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

(二)工程建设类采购项目:

1.施工预算(含暂列专业分包工程)在50 万元(含)-120 万元(不含)的,采购方式原则上采用比选;120 万元(含)-400 万元(不含)的采购方式原则上采用竞争性磋商;400 万元以上的,采购方式应依法公开招标。

2.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预算(含暂估价材料和设备的认价)在50 万元(含)-100 万元(不含)的采购方式原则上采用比选;100 万元(含)-200 万元(不含)的采购方式原则上采用竞争性磋商;200 万元以上的采购方式应依法公开招标。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预算在50 万元(含)-100 万元(不含)的原则上采用比选;100 万元以上的应依法公开招标。

第十条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且采购预算未达到学校采购限额 标准的货物、服务、工程建设项目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实施采购: (一)采购预算在10 万元(含)-50 万元(不含)的货物、服 务、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竞价方式采购,竞价分为“线下竞价”和“网上竞价”两种形式。采购预算在10 万元以下且达到学校规定的 必须签订采购合同金额标准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建设项目,由采购 项目负责人自行采购,采购结果在学校招标采购服务平台备案。

(二)采购预算在50 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负责人从“阳光校采平台”直接下单采购。

第十一条 采购项目负责人不得擅自变更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变更采购方式的具体情形,按本章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获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申请变更采购方式的具体情形:

(一)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 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 家的,除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采购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项目负责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

2.采购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采购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参加采购活动供应商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 家时,采购项目负责人可申请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3.采购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采购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参加采购活动供应商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1 家时,采购项目负责人可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二)直接申请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为邀请招标方式: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方式: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为竞争性磋商方式: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可申请变更为询价方式。

第十三条 采购预算在学校采购限额以上且未达政府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采购项目负责人可以提出采购方式的变更申请,由计划财务部审核批准后实施。

达到政府采购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采购项目负责人提出采购方式的变更申请,其中,未达法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由学校招标采购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审核批准后实施,达到法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由工作小组审核批准后还须报项目主管单位、财政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学校采购限额以上申请单一来源采购的,采购项目负责人应组织3 名以上校外技术专家进行单一来源论证,说明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确定单一来源供应商,由计划财务部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学校招标采购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 个工作日,公示情况作为审批的必要依据。

第十五条采购预算在学校采购限额以下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的变更由各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核准采购方式。

第四章 公开招标

第十六条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项目负责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其程序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适用情形:采购预算达到100 万元以上的货物与服务项目,达到400 万元以上的工程施工、达到200 万元以上的与工程有关的货物、达到100 万元以上的与工程有关的服务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第十八条 货物与服务项目“公开招标”的采购程序如下:(一)采购意向公开。

公开招标的项目须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采购意向公开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 日。(二)采购申请。

采购项目负责人向计划财务部提交申请。经审核后,采购项目负责人选定代理机构。

(三)编制招标文件,发布公告。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须满足采购单位实际需求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要求。招标文件、招标公告须由采购项目负责人确认后,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学校招标采购服务平台发布,公告时间不少于5 个工作日。(四)审查投标人资格,接受报名。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学校招标采购服务平台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五)现场踏勘或者召开招标答疑会。

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采购项目负责人可以在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或者召开招标答疑会,但不得分别组织不同的潜在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或召开招标答疑会。

(六)澄清或者修改。

采购项目负责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于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少于15 日前,在发布招标公告的网站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七)接收投标文件。

采购代理机构接收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有效投标文件。(八)抽取评审专家,组建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成员人数应当为5 人以上单数(采购预算在1000 万元以上或技术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应当为7 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审专家原则上由采购代理机构按采购项目属性品目从财政部评审专家监管系统随机抽取。

采购项目负责人应作为采购人代表,持采购单位授权书参加评审。采购项目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的,一般应授权委托本单位其他在编教职工参与评审,被授权人需持采购项目负责人授权函及采购单位授权书参与评审。被授权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熟悉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能够完成评审工作;

2.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5 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3.参与行政办公、运行保障、工程建设项目采购项目评审人应为主管项目的管理六级岗(含)以上干部,且须经过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决策,并提供会议纪要。

(九)开标。

开标会应该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开标会地点应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开标会开始时,由投标人代表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投标人有异议,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十)评标、定评。

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和比较,编写评审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采购项目负责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排名第一的候选供应商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采购项目负责人可以按照评审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也可以重新采购。

(十一)发布中标公告。

采购项目负责人确定中标供应商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学校招标采购服务平台发布中标公告。

(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

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公开招标”的采购程序如下:(一)采购意向和招标计划公开。

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须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采购意向、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北京市〕)发布招标计划。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招标计划公开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概况、投资估算、招标范围、建设规模、预计招标公告发布时间等。采购意向和招标计划公开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 日。

(二)采购申请。

采购项目负责人向计划财务部提交采购申请,经审核后,采购项目负责人选定采购代理机构。

(三)编制采购相关文件。

采购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已立项的采购需求等技术资料组织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四)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指定媒体发布,工程建设项目公开招标可采用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两种方式。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 日。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 日。

(五)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采用资格预审的项目)。

资格审查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审专家组成,总成员人数应当为5 人以上单数(采购预算在1000 万元以上或技术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应当为7 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原则上从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采购人代表由采购单位书面推荐方式确定,授权方式和要求同本细则第十八条第(八)项。

(六)资格预审评审(采用资格预审的项目)。

由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

(七)发布招标文件。

采用资格预审的项目,向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发出招标文件;采用资格后审的项目,按照招标公告中文件获取时间发售招标文件,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 日。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

要求同本细则第十八条第(八)项,其中,重大项目评审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九)开标评审。

开标、评标、定标、中标公示等主要程序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 个,并标明排序。(十)公示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 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 日。

(十一)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原则上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十二)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主要包括工程编号、建设单位名称、工程名称、建设地点、中标人、中标价、公示开始时间等。

(十三)发放中标通知。

公告中标结果后,可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五章 邀请招标

第二十条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项目负责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 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一条 适用情形: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或者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第二十二条 “邀请招标”的采购程序如下:(一)采购意向公开。

邀请招标的项目须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采购意向公开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 日。(二)采购申请。

采购项目负责人完成采购方式变更的审批程序后,向计划财务部提交采购申请,采购项目负责人选定采购代理机构。

(三)编制招标文件。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须满足采购单位实际需求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要求。招标文件须由采购项目负责人确认。

(四)发布招标邀请。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采用在国家指定媒体(网站或者其他媒介)及学校招标采购服务平台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采购单位书面推荐、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信息库中随机抽取等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并从中随机抽取3 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 日。

(五)组建评标委员会。

按本细则第十八条第(八)项执行。

(六)开标评审。

开标、评标、定标、中标公告等主要程序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 竞争性谈判

第二十三条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项目负责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四条 适用情形: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的;采购项目负责人不可预见的或者非因采购项目负责人拖延导致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以及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

价格总额的货物、服务类项目采购。

第二十五条 “竞争性谈判”的采购程序如下:(一)采购意向公开。

竞争性谈判的项目须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采购意向公开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 日。(二)采购申请。

采购方式获得变更批准后,采购项目负责人向计划财务部提交采购申请,选定采购代理机构。属于本细则第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项目负责人授权范围内继续办理相关采购事宜。

(三)成立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相关评审专家共3 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审专家原则上由采购代理机构按项目属性品目从财政部评审专家监管系统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 名法律专家。采购人代表由采购单位书面推荐方式确定,授权方式和要求同本细则第十八条第(八)项。

(四)编制谈判文件。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谈判项目特点和需求,编制谈判文件,谈判文件须满足采购单位实际需求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要求。采购项目负责人确认谈判文件。谈判文件中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主要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五)发布公告,发出谈判文件。

采购代理机构发布谈判公告,并向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谈判文件,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 个工作日。

(六)谈判。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七)确定成交供应商。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同一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项目负责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八)公告成交结果、发放成交通知书。

采购项目负责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代理机构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学校招标采购服务平台发布成交公告,发放成交通知书。

第七章 竞争性磋商

第二十六条 “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项目负责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项目负责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七条 适用情形: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八条 “竞争性磋商”的采购程序如下:(一)采购意向公开。

竞争性磋商的项目须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采购意向公开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 日。(二)采购申请。

采购方式获得批准后,采购项目负责人向计划财务部提交采购申请,选定采购代理机构。

(三)编制磋商文件。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磋商项目特点和需求,编制磋商文件,磋商文件须满足采购项目负责人实际需求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要求。工程施工项目需根据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磋商文件中应当明确磋商程序、磋商内容、合同草案的主要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磋商文件须由采购项目负责人确认。

(四)发布磋商公告。

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学校招标采购服务平台发布磋商公告,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 个工作日;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 日。

(五)成立磋商小组。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 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 名法律专家。评审专家原则上由采购代理机构按项目属性品目从财政部评审专家监管系统随机抽取。采购人代表由采购单位书面推荐方式确定,授权方式和要求同本细则第十八条第(八)项。

(六)磋商。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磋商文件中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有实质性变动的,须经采购项目负责人确认,并由磋商小组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 家。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七)评审。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八)确定成交供应商。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 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项目负责人确认。

(九)公告成交结果、发放成交通知书。

采购项目负责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代理机构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学校招标采购服务平台发布成交公告,发放成交通知书。

第八章 询价采购

第二十九条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项目负责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十条 适用情形:规格、标准统一且现货货源充足、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类采购项目。

第三十一条 “询价采购”的采购程序如下:(一)采购意向公开。

询价的项目须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采购意向公开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 日。

(二)采购申请。

采购方式获得批准后,采购项目负责人选定采购代理机构。

(三)成立询价小组。

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相关评审专家共3 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审专家原则上由采购代理机构按项目属性品目从财政部评审专家监管系统随机抽取。采购人代表由采购单位书面推荐方式确定,授权方式和要求同本细则第十八条第(八)项。

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四)确定邀请参加询价的供应商名单。

采购项目负责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单位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 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询价采购活动。

(五)编制发出询价通知书。

采购代理机构向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书,询价通知书应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需求编制,询价通知书应当明确询价方法、价格构成、合同主要条款等。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 个工作日。

(六)询价。

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七)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项目负责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均能实质性响应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八)公告成交结果、发放成交通知书。

采购项目负责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代理机构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学校招标采购服务平台发布成交公告,发放成交通知书。

第九章 单一来源

第三十二条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项目负责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第三十三条 适用情形: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来合同金额10%的。

第三十四条 “单一来源采购”的采购程序如下:(一)采购意向公开。

采购预算在100 万元以上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须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采购意向公开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 日。

(二)采购申请。

采购方式获得批准后,采购项目负责人向计划财务部提交采购申请,选定采购代理机构。属于本细则第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项目负责人授权范围内继续办理相关采购事宜。

(三)编制发出单一来源谈判文件。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谈判项目特点和需求,编制单一来源谈判文件,谈判文件须满足采购项目负责人实际需求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要求,谈判文件中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主要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谈判文件须经采购项目负责人确认后发出。

(四)成立单一来源谈判小组。

单一来源谈判小组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和相关评审专家共3 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审专家原则上由采购代理机构按项目属性品目从财政部评审专家监管系统随机抽取。采购人代表由采购单位书面推荐方式确定,授权方式和要求同本细则第十八条第(八)项。

(五)谈判。

单一来源谈判小组与供应商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谈判。

(六)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发放成交通知书。

谈判完成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学校招标采购服务平台发布成交结果公告,成交公告发布后,向成交供应商发放成交通知书。

第十章合作创新采购

第三十五条 “合作创新采购”指采购项目负责人邀请供应商合作研发,共担研发风险,并按研发合同约定的数量或者金额购买研发成功的创新产品的采购方式。分为订购和首购两个阶段。

第三十六条 适用情形:采购项目符合国家科技和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有利于落实国家重大战略目标任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合作创新采购方式采购:

(一)市场现有产品或者技术不能满足要求,需要进行技术突破的;

(二)以研发创新产品为基础,形成新范式或者新的解决方案,能够显著改善功能性能,明显提高绩效的;

(三)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创新产品应当具有实质性的技术创新,包含新的技术原理、技术思想或者技术方法。对于现有产品的改型以及对既有技术成果的验证、测试和使用等没有实质性技术创新的,不属于创新产品范围。

第三十七条 “合作创新采购”的采购程序如下:(一)采购意向公开。

合作创新采购的项目须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采购意向公开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 日。(二)采购申请。

采购方式获得批准后,采购项目负责人向计划财务部提交采购申请,选定采购代理机构。

(三)采购方案确定。

采购项目负责人开展合作创新采购前,应当制定采购方案,并对采购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合规性等开展咨询论证,计划财务部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采购需求和实施计划审查。

(四)供应商征集。

原则上采用发布公告形式征集供应商,信息发布涉及技术指标存在敏感信息的,应进行针对性的隐蔽处理。只能从有限范围或者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可采用发出邀请书形式。以公告形式邀请供应商的,公告期限不得少于5 个工作日。提交参与合作创新采购申请文件的时间自采购公告、邀请书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20 个工作日。(五)组建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5 人以上单数组成。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 名法律专家和1 名经济专家,从财政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由采购项目负责人书面推荐,并由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审议通过,谈判小组负责供应商资格审查、创新概念交流、研发竞争谈判、研发中期谈判、首购评审、创新产品验收等工作。采购人代表由采购单位书面推荐方式确定,授权方式和要求同本细则第十八条第(八)项。

(六)创新概念交流。

谈判小组集中与所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共同进行创新概念交流,必要时可以组织供应商进行集中答疑和现场考察。采购项目负责人根据创新概念交流情况,对采购方案内容进行实质性调整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需求和实施计划审查。

(七)编制和提供研发谈判文件。

采购项目负责人根据创新概念交流情况,与采购代理机构共同编制研发谈判文件,并直接向所有参与创新概念交流的供应商提供研发文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提交时间不少于10 个工作日。(八)研发竞争谈判。

谈判小组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对创新产品基本要求、供应商报价、研发竞争谈判的评审标准等进行谈判;根据谈判结果确定最终谈判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供应商提交最终响应文件,提交时间不少于5 个工作日。

(九)研发竞争评审。

谈判小组对响应文件满足研发谈判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开展评审,按照评审得分从高到低排序,推荐成交候选人。(十)确定研发供应商。

采购项目负责人确定研发供应商,研发供应商数量最多不得超过3 家。采购项目负责人与研发供应商签订研发合同,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

(十一)研发中期谈判。

采购项目负责人根据研发合同约定,组织谈判小组与研发供应商在研发每一阶段开始前就研发进度、标志性成果等问题进行研发中期谈判,根据研发进展情况对相关内容细化调整。每一阶段约定期限到期后,研发供应商应当提交成果报告和成本说明,采购项目负责人根据研发合同约定和研发中期谈判结果支付研发成本补偿费用。研发供应商提供的标志性成果满足要求的,进入下一研发阶段;研发供应商未按照约定完成标志性成果的,予以淘汰并终止研发合同,并应根据合同条款约定追责。

(十二)创新产品验收。

对于研发供应商提交的最终定型的创新产品和符合条件的样品,采购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谈判小组按照研发合同约定的验收方法与验收标准开展验收。

(十三)创新产品的首购。

采购项目负责人按照研发合同约定开展创新产品首购。只有一家研发供应商研制的创新产品通过验收的,采购项目负责人直接确定其为首购产品。有两家以上研发供应商研制的创新产品通过验收的,采购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谈判小组评审,根据研发合同约定的评审标准确定一家研发供应商的创新产品为首购产品。

确定首购产品后10 个工作日内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学校招标采购服务平台发布首购产品信息,并按照研发合同约定的创新产品首购数量或者金额,与首购产品供应商签订创新产品首购协议。

第十一章比选

第三十八条“比选”是采购项目负责人以比选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响应采购的采购方式。一般采用资格后审方式采购。

第三十九条 适用情形:采购预算在学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采购预算在50 万元(含)-100 万元(不含)的科研仪器设备可采用“科研快采”方式〕。

第四十条 “比选”的采购程序如下:(一)采购申请。

采购项目负责人向计划财务部提交采购申请,经审核后,采购项目负责人选定采购代理机构。

(二)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公告。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比选项目特点和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文件须满足采购单位实际需求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要求。工程施工项目需根据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等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采购文件、采购公告须由采购项目负责人确认后,在学校招标采购服务平台发布,公告发布、文件领取时间均不少于5 日。

比选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比选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其中,货物、工程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

(三)现场踏勘或者召开比选前答疑会。

根据比选项目的具体情况,采购项目负责人可以组织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进行现场踏勘或者召开比选前答疑会,但不得分别组织不同的潜在供应商进行现场踏勘或者召开比选前答疑会。(四)供应商响应。

自比选文件领取截止之日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不少于3 日。

(五)澄清或者修改。

采购项目负责人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于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少于3 日前,在学校招标采购服务平台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是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六)接收响应文件。

采购代理机构接收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有效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参选单位少于3 个的,应重新组织比选。

(七)抽取评审专家,组建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审专家组成,总成员人数为3 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审专家原则上由采购代理机构按项目属性品目从财政部评审专家监管系统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由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前24 小时内抽取,专家名单须严格保密。采购人代表由采购单位书面推荐的方式确定,授权方式和要求同本细则第十八条第(八)项。

(八)比选会。

比选会应该在采购文件确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比选会地点应该为采购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邀请所有响应供应商代表参加。比选会开始时,由响应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响应供应商名称、响应报价以及采购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响应供应商对比选有异议的,应当在比选现场提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九)评审、成交。

评审由依法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根据采购文件评审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和比较,编写评审报告,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项目负责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放弃成交,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不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被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成交条件的,采购项目负责人可以按照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采购。

(十)发布成交公告。

采购项目负责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学校招标采购服务平台发布成交公告。公告期限为1 个工作日。

(十一)发出成交通知书。

在发布成交结果的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第十二章 科研快采

第四十一条 “科研快采”是指通过学校采购系统进行采购需求填报、征集供应商、供应商线上响应、通过评审确定成交结果的科研仪器设备的快速采购方式。

第四十二条 适用情形:采购预算50 万元(含)-100 万元(不含)的科研仪器设备,可采用“科研快采”方式采购。

第四十三条 “科研快采”的采购程序如下:(一)提交采购申请。

采购项目负责人在学校采购系统填写采购需求,编制并上传采购文件,并拟定供应商征集方式。

(二)供应商征集。

采购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发布公告”或“推荐邀请”的方式征集供应商:

1.发布公告:系统根据填写的采购需求自动生成采购公告,经采购项目负责人确认、计划财务部审核后发布。

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至供应商响应截止不得少于3 日。首次响应时间截止后,供应商响应数量不足3 家的,采购公告须延期一次,延期时间不得少于2 日。延期响应时间截止后,供应商响应数量仍不足3 家的,可进入后续评审环节,也可重新采购。

2.推荐邀请:采购项目负责人应开展采购项目市场调研,并由3 名以上专家书面推荐三家及以上供应商参与“科研快采”,并将供应商推荐材料提交学校采购系统,经计划财务部审核后,向被邀请供应商发出采购文件。

(三)供应商响应。

1.供应商应符合采购项目要求的资格性条件;

2.供应商应当根据采购公告的要求,在响应截止时间之前登录平台进行实质性响应,按需要提供佐证文档,并对文档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评审规则。

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由采购单位成立3 人以上单数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集体决策推荐成交供应商并将评审报告上传学校采购系统,由采购项目负责人确认。

(五)发布成交公告。

系统根据成交结果自动生成成交公告,经计划财务部审核后发布,公告期限为1 个工作日。

(六)打印成交通知书。

成交公告期满后,可登录学校采购系统打印“科研快采成交通知书”,凭成交通知书签订合同。

第十三章竞价

第四十四条 竞价分为“线下竞价”和“网上竞价”两种形式,“线下竞价”是由采购项目负责人按照所在单位的采购管理制度组织 竞价的采购方式;“网上竞价”是指通过学校采购系统进行采购需 求填报,发布竞价公告、供应商网上响应、系统根据供应商报价排 序、采购人确定成交结果的采购方式。

第四十五条 适用情形:采购预算在10 万元以上且在学校采购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应采用竞价方式采购。

第四十六条 “网上竞价”的采购程序如下:

(一)采购需求填报:采购项目负责人在学校采购系统填写技术指标和商务条款,采购需求应当合规、完整、明确。

(二)公告发布:系统根据填写的采购需求自动生成并发布竞价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采购名称、数量、预算金额、需求及资格条件、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响应截止时间等。

自竞价公告之日起至供应商响应截止不得少于3 日。首次响应时间截止后,供应商响应数量不足3 家的,竞价公告须延期一次,延期时间不得少于2 日。延期响应时间截止后,供应商响应数量仍不足3 家的,可进入后续评审环节,也可重新采购。

(三)供应商响应。

1.供应商应符合采购要求的资格性条件;

2.供应商应当根据竞价公告的要求,在响应截止时间之前登录平台进行实质性响应,按需要提供佐证文档,并对文档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评审规则和方式:评审时应将价格作为主导因素,由采购项目负责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原则上应为满足项目实质性需求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成交,如非最低价成交须提交评审报告。

(五)发布成交结果公告:系统根据成交结果自动生成成交公告,经计划财务部审核后发布,公告期限为1 个工作日。

(六)打印竞价备案表:成交公告公示无异议且经采购项目负责人确认后,可登录学校采购系统打印“竞价备案表”,凭备案表签订合同。

第四十七条 “线下竞价”的采购流程按照学校各二级单位采购管理制度执行。原则上各单位应组织不少于三家具备项目实施能力的供应商进行有效竞争,由竞价小组按照“货比三家、优质低价”的基本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结果在学校采购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经单位采购工作负责人审批后打印公示备案表,凭公示备案表签订合同。因采购内容涉密、敏感或其他不宜公示成交结果的采购项目,采购项目负责人线下将成交结果通知所有参与的供应商,提交不公示原因说明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成交结果报计划财务部备案。工程项目须委托学校已入围的具有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能力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

第十四章 政府集中采购

第四十八条 政府集中采购范围:

主要是指使用行政办公经费,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产品。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产品,经学校相关部门认定为用于科研设备的,可不执行政府集中采购。

第四十九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涵盖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服务器、扫描仪、投影仪、办公多功能一体机、汽车等常见行政办公用品,执行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相关目录标准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最新通知为准。

第五十条 政府集中采购方式:

包括批量集中采购、电子卖场、单独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采购等。

第五十一条 批量集中采购:

(一)办公经费购买的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空调五类,须执行批量集中采购。经科研院认定的科研仪器设备可不执行批量集中采购。

(二)批量集中采购计划按月填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每月10 日前上报下个月批量集中采购计划,各单位经办人需于每月7 日前提交下个月批量集中采购申请。

第五十二条 电子卖场:

电子卖场的交易方式包括直购、比价和反拍。采购预算在50万元以下的通过直购方式采购,50 万元(含)-100 万元(不含)的应通过比价、反拍方式采购。

第五十三条 单独委托: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且采购预算达100 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须单独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进行采购。

第十五章合同和采购档案管理

第五十四条 采购项目负责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不得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五十五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 按照“谁采购、谁归档”的原则,采购项目负责人负责完成项目的归档工作。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项目负责人须妥善保存招标采购活动的全过程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每项采购活动的相关采购资料,采购资料的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工程建设项目采购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重大建设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相关要求建立采购、验收等相关档案,完成归档工作。

采购档案资料应当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立项批复相关文件、采购需求调查相关资料、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文件、比选文件)、投标文件(响应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评标全过程记录文件等。

第十六章采购需求管理和审查

第五十七条 采购项目负责人应当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并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 号)编制确定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

第五十八条 采购项目负责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 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

第五十九条 对于下列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

(一)1000 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 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

(二)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

(三)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

(四)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项目负责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编制采购需求前一年内,采购项目负责人已就相关采购标的开展过需求调查的可以不再重复开展。

第六十条 采购预算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采购活动开始前应进行采购需求和实施计划审查。学校建立审查工作机制,由计划财务部组织学校党政办公室(法律事务办公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等管理部门对采购需求进行审查。

第六十一条 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审查分为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

第六十二条 一般性审查内容包括,采购需求是否符合预算、资产、财务等管理制度规定;对采购方式、评审规则、合同类型、定价方式的选择是否说明适用理由;属于按规定需要报相关监管部门批准、核准的事项,是否作出相关安排;采购实施计划是否完整。

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第五十九条规定范围的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重点审查。重点审查是在一般性审查的基础上,进行以下审查:(一)非歧视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指向特定供应商或者特定产品,包括资格条件设置是否合理,要求供应商提供超过2 个同类业务合同的,是否具有合理性;技术要求是否指向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技术路线等;评审因素设置是否具有倾向性,将有关履约能力作为评审因素是否适当。

(二)竞争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确保充分竞争,包括应当以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的,是否依法采用公开竞争方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是否符合法定情形;采购需求的内容是否完整、明确,是否考虑后续采购竞争性;评审方法、评审因素、价格权重等评审规则是否适当。

(三)采购政策审查。主要审查进口产品的采购是否必要,是否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四)履约风险审查。主要审查合同文本是否由党政办公室(法律事务办公室)审定,合同文本运用是否适当,是否围绕采购需求和合同履行设置权利义务,是否明确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要求,履约验收方案是否完整、标准是否明确,风险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是否可行。

(五)采购项目负责人或者主管预算单位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应在采购前按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大型仪器设备购置查重论证实施细则》(北航资实字〔2023〕9号)的规定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完成查重论证。

第六十五条采购预算在200 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文件中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应当在招标公告发布前经党政办公室(法律事务办公室)审定。

第十七章 质疑、投诉、举报

第六十六条 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学校招标采购事项有异议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提出,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质疑事项通报计划财务部。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处置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参与学校比选项目的供应商对比选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参选截止3 日前提出,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暂停采购活动;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场作出答复,并在开标记录上如实记录;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提出,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应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暂停采购活动。

第六十七条 有异议的参选单位对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3 个工作日内向计划财务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计划财务部应于收到投诉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

第六十八条 有投诉的参选单位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计划财务部有权予以驳回,对学校造成损失的,由投诉的参选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 任何人发现采购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可向纪检监察机构举报。采购项目负责人、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及计划财务部应全力配合纪检监察机构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第七十条 采购项目负责人、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计划财务部及纪检监察机构在处理异议、投诉或举报事项期间,可视具体情况暂停采购活动。

第十八章监督检查

第七十一条 针对限额标准以下项目,计划财务部进行年度定期抽查和分析,包括日常对学校招标采购服务平台竞价采购项目合规性的检查、对竞价公示数据进行分析,定期抽查采购预算较大项目及重点项目等的采购资料。

主要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采购项目是否存在拆分,采购类型是否合适,采购是否按所在单位有关制度执行,竞价过程是否合理,竞价参与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成交供应商是否具有相应业务资质,修缮工程项目是否经学校修缮联席会审议,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是否符合规定等合规审核等内容。

第七十二条 针对限额标准以上项目,计划财务部进行“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评价”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强化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加大事后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计划财务部每年抽取一定比例的项目进行自查,同时对在采购过程中、采购结束后受到质疑和投诉的采购项目,进行重点检查。

主要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采购前期,对其采购前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充分、前提条件是否满足进行检查,包括预算是否充足到位、前期市场调研是否充分、采购需求是否科学合理、采购的进口产品是否已进行进口论证、采购组织方式是否合理、实施方案是否具有可行性、采购意向是否按要求进行公示等。

(二)在采购过程中,对其采购文件的科学合理性进行检查,包括是否具有不合理、排他性、歧视性条款,供应商资格审查是否符合要求,采购程序是否规范、评审是否合理、采购有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定行为等。

(三)对采购结果,对其是否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是否按招标文件内容签订合同、合同履约执行情况、验收及使用情况及归档情况等进行检查。

第七十三条 各采购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采购项目的管理及对采购项目负责人的教育宣传工作,配合计划财务部的监管,协助进行调查,督促已发现问题的整改,并协助对不严格执行采购相关规定的采购项目负责人进行相应处理。

第七十四条 采购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开展采购,充分落实采购主体责任,积极配合学校招标采购监督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七十五条 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不得存在招标采购负面行为。招标采购负面行为在学校招标采购活动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招标采购管理规定及本细则的各类行为。工作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并及时更新学校《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标采购负面行为清单实施细则》。

第七十六条 经认定存在招标采购负面行为的,应当严肃追责问责,并依据《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标采购负面行为清单实施细则》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七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经认定在采购活动存在违规行为的,由计划财务部将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从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起三年内禁止其参与学校任何采购项目。

第七十八条 监督检查结果纳入各单位年度全面从严治党考核及单位年度考核。

第十九章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

第七十九条 学校修缮工程、基建项目、货物服务采购的代理机构的遴选入围工作由计划财务部负责。

第八十条 采购项目负责人负责采购代理机构的选取。其中,代理机构代理服务费小于10 万元的招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负责人应从已入围代理机构库中随机抽取两家,并从中确定一家代理机构;代理服务费大于10 万元(含)且小于50 万元(不含)的招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负责人从已入围代理机构库中竞价确定代理机构;代理服务费大于50 万元(含)的招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负责人向社会公开遴选确定代理机构。

第八十一条 代理机构确定后,采购项目负责人应与代理机构协商签署委托协议,并向代理机构提供招标采购的具体需求。代理机构需在采购项目负责人授权范围内办理招标采购相关事宜,如技术需求专家论证、采购文件编写等。采购项目负责人负责补充、确认采购文件等相关事宜。

第八十二条 计划财务部负责监督、管理代理机构的日常工作,中心将依据代理机构的工作表现、业务能力、服务质量及被质疑投诉情况等综合考核,综合评价结果将直接影响其服务期内的代理资格。

若代理机构无故拒绝学校项目的代理业务且与采购项目负责人协商未果的,经查实,发生一次暂停其校内代理资格三个月;若累计发生两次,暂停其校内代理资格半年;若累计发生三次,则取消其服务期内代理学校采购项目业务的资格。

若代理机构在工作过程中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经计划财务部认定,并由学校招标采购工作小组确认后,代理机构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从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之日起三年内禁止其参与学校任何项目。

第二十章附则

第八十三条 异地研究院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国家及当地招标采购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并依照执行。

第八十四条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负面行为及具体追责问责要求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标采购负面行为清单实施细则》中另行规定。

第八十五条 本细则涉及的采购金额标准所指币种均为人民币。

第八十六条 本细则中引用的学校相关制度规定,以学校相关部门最新发布版本为准。

第八十七条 本细则中所有关于时限的“日”均指“自然日”“日历日”。本细则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八十八条 本细则未涉及的其他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八十九条 本细则由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九十条本细则自2025 年1 月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