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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工作人员外出请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员工外出管理工作,严明纪律,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衔接、平稳运转,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员工外出管理工作,应坚持凡出必报、先准后行的原则,坚持严格管理、合理安排的原则,坚持有益工作、方便执行的原则。

第二章 外出请假报备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外出,是指在工作期间出差、出访、考察、参加培训学习、因病或因事离岗的。

第四条 外出应至少提前三天请假。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应立即报告请假。

第五条 外出请假实行分级管理。

(一)院长外出应向联系校领导请假,副院长外出应向院长请假,原则上不能同时外出。

(二)学院各部门负责人外出应向院长请假,并填写《学院工作人员外出请假备案表》交综合管理办公室备案。

(三)各部门员工外出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并填写《学院外出请假备案表》交综合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部门负责人外出应指定1名工作负责人,部门员工外出时,应安排好工作交接。

第七条 部门负责人外出返回后应及时向院长销假,其他员工外出返回后应向部门负责人销假,并通知综合管理办公室销假登记。

第八条 因公出国(境)的管理与审批,及因私出国(境)的管理与审批,应同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外出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方便联络。

第十条 因特殊情况逾期的,应及时报告。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学院将抽查、统计领导干部的外出请假报备情况,并将其列入干部考核内容之一。

第十二条 未按照本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未被批准擅离工作岗位或无故逾期不归者,学院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依纪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全体员工。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