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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办学项目收费、退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院办学项目健康、有序开展,规范办学项目的收费、退费管理,坚决制止乱收费,明确收费、退费标准,规范收费、退费流程,维护学院、工作人员和学生的切身利益,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教育部《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及《北京市公办学校代收费、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等教育部、北京市教委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条款准则。

第三条 本办法遵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财务处等机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涉及到的费用,是指学院举办的各类非学历培训项目,向受训学员收取的各项费用,类别及名录如下:

一、行政事业型收费;

二、学院收取费用:报名费、学费(培训费)、杂费等其他费用;

三、代收代管费用:书本费、资料费、服装费、住宿费、杂费等其他费用。

第二章 收费

第五条 学院成立收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院长担任组长,财务总监任副组长,组员包括办学项目管理办公室主任、教育培训中心负责人、及项目组负责人。凡新开办学项目、收费标准增加、分配比例等重大事项,由收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工作会议审定,必要时提交党政联席会审定。

第六条 收费标准由学院办学项目负责部门或联合合作单位结合教学成本制定并提交学院收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章 收费程序

第七条 收费申报: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学校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申报

二、学院收取费用,按照已经确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报北京市发改委备案,报批后方可执行;

三、代收代管费用:按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意见执行。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允许收取收费标准外的任何费用。

第九条 收费流程:

一、项目负责人必需严格遵照学院《办学项目工作流程》要求,方可在学生报到前向财务管理部门提出收费申请。

二、项目负责人需填写《办学项目收费申请书》(见附件一)并报批财务管理部门方能进行收费工作;

三、财务管理部门需按照领导审批指示进行收费工作;

四、在项目开课后确定入学名单后,开具正式发票。

第十条 收费管理:

一、财务管理部门需配备专职出纳进行费用的收取工作。

二、出纳需依据向学校财务部门报备的收费标准,结合学籍管理办公室下发的录取学员名单,规范收取费用并开具票据。

三、出纳应对已签署《学员告知书》的学员进行收费。

四、学员可用现金、pos机刷卡或银行转账汇款等方式交费。

五、出纳需认真审核统计学员的交费方式。

六、出纳应按交费方式开具票据:用现金或pos机刷卡方式的当场开具票据。通过银行转账汇款方式的,待确定款项到账后开具票据。

七、费用及时上交或存入指定账户,出纳必须做到日清月结,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

八、办学项目开课前提出退学申请的,按照退费流程进行退费。

九、项目开课后,及时汇总并上报收费情况。

第四章 退费

第十一条 对于学员提出的退费申请,应遵循“耐心接办、不得拖延、友善沟通、及时协调”的原则。

第十二条 退费标准:

一、新生在报到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退还学生预交的所有费用。学生在学校开始上课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学费,并按照学生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其他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退还剩余部分。

二、在完成办学项目培训期限二分之一课时前提出退学的,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比例的学费及已发生的代收代管费用、相关税费后,退还剩余部分。

三、学生在完成本期二分之一的课时后提出退学的,不再退还学费。

四、学生在校期间因违法违规,被学校按照学生管理制度开除的,学费一般不予退还。

五、退学的学生,学校按照学生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其他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后,退还剩余部分。

六、报名费不予退还;

七、各项目负责人可在遵循上述标准的情况下,设定本项目的退费标准;

八、学员因家庭经济困难提出退学的,应按照退费标准给予特殊照顾。

第十三条 退费流程

一、提出退学的学员,需本人或其监护人书面提出申请,以《退学申请书》(监护人需签字确认)的形式报送至项目负责人

二、项目负责人需在3个工作日内确认并给予答复

三、项目负责人协助填写《学员退学审批表》及会签,并当面告知学员或其监护人退学流程

四、学员凭确认的《退学申请书》和《学员退学审批表》到学籍管理办公室办理退学手续

五、出纳凭《学员退费审批表》进行登记,填写《退费单》由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签字确认,收回所有票据后,1个工作日内报主管领导审批

六、出纳需在3个工作日内办完退费财务手续,对于特殊情况需向学员或其监护人说明

第十四条 退费管理

一、退费收集材料包括:学籍管理办公室收集《退学申请书》、《退学审批表》;财务管理部门收集《退学审批表》、原始单据、《退费单》等;

二、办理人员需审核所有的签字确认,必须是本人签字,代签一律无效;

三、退费方式应根据学生报到交费方式进行款项返还;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五条 收费、退费标准需在《招生简章》及《办学项目学员入学告知书》中明示。

第十六条 对收费、退费问题上学员有异议的,项目负责人需主动沟通,整理意见并及时上报办学项目管理办公室,并给出书面复核结论。

第十七条 学员也可书面直接向办学项目管理办公室复核,并给出书面复核结论。

第十八条 学员对学院复核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核结论后,可向学校的信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施行,原已制定的相应规定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