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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航现代远程教育学院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财务管理,规范票据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学院票据为《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学院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学费。收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或《收费许可证》所核定的收费标准,不得超标准收费。

第三条 财务处是学校票据归口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全校票据的申购、印制、发放、保管、核销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院派专人对发票进行管理,在领取和使用过程中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确认签字,督促开票人及时上缴票款、缴销票据。

第五条 开票人负责据实开票,按实缴款,保证领用票据安全完整;开票任务结束后及时缴销票据。

第六条 开票时应按照票据号码顺序填开,完整填写缴款单位、开票日期、项目名称、数量、计量标准、金额、收款单位等信息,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加盖学校相应印章及收款人名章(或签字),保持票面整洁。学院不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开据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七条 各校外学习中心收取的款项,应于当日缴库入账,严禁公款私存或坐支现金。

第八条 票据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不得涂改、挖补、撕毁票据;作废票据加盖作废戳记,并完整保存各联次备查,不得自行销毁。

第九条 一本票据使用完毕,学院须按票据封皮规定内容据实填写。

第十条 票据用完或收费结束后,学院及时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第十一条领用票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票据,不得丢失。票据不慎丢失,应于发现后第一时间书面报告学校财务处,按要求在相应级别的报纸刊登作废声明。因票据丢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将追究使用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票据的管理规定使用票据,不得转借、转让所领票据,不得拆本使用票据,不得扩大票据使用范围,不得以其他凭证代替票据使用。

第十三条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1.擅自印制和使用票据的;

2.私自刻制、使用和伪造票据印章的;

3.串用各种票据或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收费的;

4.管理不善,丢失毁损票据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管理制度行为的。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院负责解释。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现代远程教育学院

2012年12月20日